县乡(含镇,下同)人大代表是我国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肩负着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任。如何发挥县乡人大代表的作用,是基层人大建设应研究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作为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人大代表,应充分发挥“四手”作用,努力当好“四员”。
密切联系选民,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当好党委与群众的“联络员”。坚持党的领导,是开展人大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也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履行代表职责的始终,体现在为民服务的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规定: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此条明确了代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联系的目的是“听取和反映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最终达到的结果是“为人民服务”,这与党委的出发点和目的是完全一致的。不同的是党委决策是谋全面、谋全局,因而,也最需要倾听基层的意见和要求。县乡人大代表身处基层,植根于选民中间,最容易听到基层群众的呼声。因此,县乡人大代表应充分发挥紧密联系群众的优势,有针对性的搜集选民的意愿和诉求,及时总结归纳或整理成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反映给县、乡党委决策部门,做好党委与群众的联络工作,使广大选民的意愿和诉求上升为党的意志,最终达到“努力为人民服务”的目的。
依法开展工作,发挥好工作推手作用,当好“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员”。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法赋予人大代表的重要职责。县乡行政、监察及司法机关承担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等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职权。行政、监察及司法机关在推进上述工作中采用的方式是否合适、程序是否合法、成效是否符合群众的意愿,选民最具有发言权。县乡人大代表应采取视察、调研、走访选民等多种形式,及时搜集选民的建议、意见,并对这些建议、意见进行梳理、提炼,形成有针对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通过法定程序交由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促使县、乡政府推行工作更加符合群众的意愿,改进工作更加注重群众的诉求,执行政策更加注意寻求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寓监督于支持;在“一府一委两院”推进工作的过程中,县乡人大代表应多做宣传工作,明理于法,解疑答惑,协助“一府一委两院”排除障碍,寓事理于法理,发挥推手作用,促进“一府一委两院”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积极学习宪法和法律,发挥宣传能手作用,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员”。代表法第八条指出: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明确规定了代表有“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的重要职责。而履行这项职责的重要前提是代表本人必须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否则“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无从谈起,“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很难做到。目前,在基层,法律的普及程度还不很高,还有相当一部分选民的守法意识还不够强,一些矛盾纠纷游走在法律边缘,使这些地区还不够和谐,尤其需要一批知法懂法的人来做法律法规的“吹鼓手”“讲解员”。县乡人大代表对基层的生活方式最了解,对本选区的选民最熟悉,有些县乡人大代表本身又是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在选民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因此,最有可能用最为通俗易懂语言来宣传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县乡人大代表应承担起这种责任,认真学习法律,全面理解法律,正确使用法律,宣传贯彻法律,为法律法规的普及鼓与呼。
传播科学技术,发挥好致富帮手作用,当好群众致富的“引路员”。县乡人大代表要做到“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人民服务”,除了要争做党委与群众的联络工作,通过政策层面为群众谋福祉之外,还应为选民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这也是“密切联系群众”最为有效的方式。当然,为选民提供实惠并不等于直接向选民送钱送物,“输血”也不如“造血”。县乡人大代表应结合本地实际,结合自身特长,结合选民家庭情况,有选择地学习实用技术,搜集致富信息,经实践检验具有可行性后,对选民进行传、帮、带,引导选民发家致富;有条件的代表也可以通过项目经营,带领选民积极参与一体化生产,帮助选民发家致富。县乡人大代表只有做到想选民之所想,谋选民之所谋,解选民之所忧,助选民走上致富路,才能真正受到选民的尊重和拥护。
由此可见,县乡人大当好党委与群众的“联络员”、“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员”、法律法规的“宣传员”、群众致富的“引路员”,不仅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责所在,也是代表服务人民的生动体现。县乡人大代表应结合本地本人实际,发挥好“四手”作用,努力当好“四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