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四部法规:
一、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三、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决定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的决定
(2018年10月1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